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•關係:原告與多位被告共同持分同一筆土地 •爭點:皆已同意要分割土地所有權,但如何分割最公平呢?
新竹縣某處房地產交易,引發一場搬不搬走的糾紛。 買方(被上訴人)108年就和屋主簽約,約定價金730萬,之後辦妥移轉登記。
因無法協議分割遺產,原告依《民法 §1164》向法院提起「分割遺產」之訴。
原告於108年12月以2173萬元,透過公開標售買下台北市松山區一戶公寓(含土地持分+四樓房屋)。 這間房子原是被告繼承,但因超過 15 年沒辦繼承登記,政府依法列冊管理期滿後,移交國產
本案涉及桃園大溪老街一帶兩戶鄰地房屋: 原告繼承取得 498地號土地與188號三層房屋。
本案上訴人為債務人吳先生之債權人,已持有確定判決(美金20萬元本息) 強制執行時,法院認定標的物價值不足清償高順位抵押債權,拍賣無實益
這次很榮幸能與 經濟日報、奇摩新聞 合作專訪 針對「財產分配訴訟」及「不動產糾紛」 分享專業見解與實務經驗
本案原告為社區住戶,主張其經由建商購買房屋及地下停車位,依分管契約應享有特定車位(編號25與26)使用權。卻被社區管理委員會阻礙其使用,並拆除原有標示、設置鍊條,遂提起返還車位及損害賠償之訴,管委會委
羅先生與親屬共同繼承位於桃園市之土地,惟被告楊姓姊姊於尚未取得土地權利的情況下,早年即於該筆土地上自行興建一棟磚造房屋,面積約117平方公尺,未經保存登記。後續家族針對遺產土地分割已有書面協議,並由羅
上訴人吳姓國民與被上訴人陳姓新加坡人結婚後離婚,雙方未曾對夫妻財產制訂定合意,婚姻期間主要共同居住於桃園市。離婚後,雙方針對剩餘財產分配產生爭議。吳女於第一審請求分配財產未果,遂提起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
陳姓家族與親屬、其他共有人共同持有位於桃園市○○段多筆土地,因共有人眾多、代代繼承,加上土地上有部分鐵皮屋、磚造建物與無法通行的袋地,協議分割始終無法達成共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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